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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工儲罐的運用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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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儲存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儲罐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。嚴禁在罐區內吸煙、明火照明和取暖,并將火源帶入罐區。
2.儲存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蝕性介質的儲罐,應嚴格執行危險品管理的相關規定。
3.儲罐檢修前,必須切斷與儲罐有關的電氣設備電源,并辦理設備交接手續。
4.儲罐內部介質耗盡后,應關閉進出口閥或加盲板,切斷與其相連的管道和設備,并有明顯的切斷標志。
5.裝有易燃、腐蝕性、有毒或窒息性介質的儲罐必須通過更換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洗等方式進行處理。,并經處理后進行分析測試,分析結果應符合相關規范和標準。如果有易燃介質,禁止用空氣代替。
6.罐內操作必須獲得許可。長時間中斷作業的,應補辦罐內作業證。
7.樣品在進入罐內操作前30分鐘取樣分析,氧含量在18-23%(體積比)之間。
8.進入儲罐時穿戴個人防護設備,以清除有毒和腐蝕性殘留物。
9.需要搭建腳手架和升降裝置時,必須牢固可靠,操作中嚴禁內外拋擲材料工具,以確保安全操作。
10.罐內照明應使用電壓不超過24伏的防爆燈。
11.當罐內需要動火作業時,必須獲得動火作業證書。
12.罐區作業必須設置監護人,并有可靠的聯系措施。
13.完成后,維護人員和監護人員應共同檢查儲罐的內部和外部。確認后,監護人應在關閉人孔前在罐內簽署操作證書。
14.壓試驗后,必須與大氣相連,以防真空。